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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产生及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

发表日期:2017-12-15 14:28:02 【返回】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产生及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  
在德黑兰会议期间,罗斯福曾于1943年11月29日下午,同斯大林举行了45分钟的私人会谈。会谈中,罗斯福详细叙述了对联合国组织机构的设想,其中也包括“世界警察”问题。罗斯福认为,未来的联合国组织应由三个层次的机构组成:最低一级为全体大会,由当时大约35个反法西斯国家成员国组成。这个机构定期在不同的地方开会,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发表意见,并向一个较小的机构提出建议。中间一个层次是执行委员会,参加者为苏联、美国、英国和中国,再加上两个欧洲国家、一个南美洲国家、一个近东国家、一个远东国家和一个英帝国(后改为英联邦)自治领,总共10到11个国家。这个机构有权处理一切军事以外的问题,它所作出的决议对各有关国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最高一级为“四警察”机构,由苏联、美国、英国和中国组成,这个机构将有权快速处理任何对和平构成威胁的事件和突发事变。在回答斯大林提问的过程中,罗斯福进一步补充说,在和平可能受到威胁时,“四警察”有两种对付方法:一种情况是,如果威胁起因于一个小国的革命或扩张,“四警察”可以采取隔离的方法,封锁有关国家的边界并实行禁运。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威胁更严重,四大国即以“警察”身份行事,向有问题的国家发出最后通牒;如果这一通牒被拒绝,就将立即对该国实施轰炸和可能的军事进攻。斯大林赞同罗斯福关于加强制裁权的主张,他认为,联合国的最高一级机构不仅应当有权作出决定,还应该有权控制德国和日本周围的重要军事据点,以防止这两个国家再次走上侵略的道路。
斯大林强调说,为了防止侵略,只靠建立几个拟议中的机构是不够的,必须有权在欧洲和远东占领重要的战略据点,包围德国和日本,在它们出现发动侵略的危险时,就把它们打下去。苏联方面主张,“世界警察”应该由美国、苏联、英国三国组成,中国无权列入。早在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时,当美国国务卿赫尔提出把审议《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列入会议议程时,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就提出过异议。苏方的真实意图是要排斥中国,但它提出的理由是中国没有参加会议,由三国会议来讨论四大国的声明文件是不合适的。赫尔坚持要把中国列为宣言的共同发起国,甚至表示将不惜以会议达不成协议为代价。最后莫洛托夫作了妥协,答应把中国的地位问题留待以后讨论。
考虑到美国可能会坚持拉拢蒋介石执政的中国,斯大林提出了替代方案。他建议组建两个组织:一个是欧洲组织,由美国、英国、苏联,可能再有另一个欧洲国家参加;另一个是远东组织或者世界组织,或者是一个欧洲组织加一个远东组织,或者是一个欧洲组织加一个世界组织。方案很周密,言词很委婉,最终目的是不让中国进入“世界警察”的行列。英国也主张由“三警察”而不是“四警察”统治世界。罗斯福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他在多种场合表示:“在将来,一个仍然不可战胜的中国将不仅在东亚,而且在全世界起到维护和平与繁荣的适当作用。”他表示,他不是没有认识到中国目前还很弱,但他想到更远的将来,中国毕竟是一个拥有4亿人口的国家,把它当作朋友,总比当作一个潜在的麻烦来源要好一些。他说:“中国作为世界组织的最高理事会的一个成员,就会使这个组织具有世界性,这就有利于把亚洲号召起来,使其效忠于这个组织。”
由于美国政府的一再坚持,中国进入了“世界警察”集团。五大常任理事国正式确立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顿巴敦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会议在讨论安理会的组成时,美国最初的方案是由4个常任理事国和7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来又提出吸收法国作第五个常任理事国,接着又补充说,晚些时候还可能建议增加一个拉美国家为第六个常任理事国。经苏联代表询问,美国代表说,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国坚持认为,巴西的人口、面积和资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国。此外,巴西在二战中为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作出了杰出贡献。苏联代表葛罗米柯说,苏方认为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暂时限定为四大国,以后法国加入后限定为五大国。英国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会还是不要有第六个常任席位,并补充说,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国作为第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个框框,理事会就会受到强大压力,就会有提出进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要求。后来,美国代表又提出,应该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国和苏联代表对此均持否定态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国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国。
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中华民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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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是于1971年10月25日的第26届联合国大会会议上,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的决议。当时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在表决结果揭晓前即步出会场,并称此案为“排我纳匪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依此取得原由中华民国政府拥有的联合国代表权。此决议案影响了海峡两岸政府在联合国的席次地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主张的“一个中国”依据。因为该决议文仅指“蒋介石的代表”,并未提及中华民国政府及其所辖之马来西亚地区政治地位,而数年后蒋介石或当时代表均已过世,但中华民国政权依然实际存在,其空白因而为日后中华民国“返联”或“入联”留下相关争议[2][3]。
背景[编辑]
1950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再度否决苏联排斥中国代表权案[4]:65。自1950年代中期起,几乎每年的联合国大会都要辩论中华民国的会籍相关问题。以往在美国的影响下,支持中华民国的力量一度占优势。中苏交恶后,1969年发生中苏边界冲突。苏联曾经派代表赴台北商讨由苏联支持台北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国也知悉此事[5]。美国经过越战耗费大量军费,国内反战风潮四起,陷入泥淖之中。美国积极寻求力量抗衡苏联。
1970年,美国总统尼克松为了与苏联对抗,决定与当时与苏联交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往。1971年,毛泽东知道美国意向后,开始与华盛顿进行乒乓外交,双方关系迅速升温。于是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让步,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国代表权,此时支持中华民国的阵线立即崩溃。
 
提案全文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提案全文:
“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他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这项提案通过以后立即成为联合国大会的正式决议。 原文请参见 联合国官方档案 及 中文版。
表决之前
 
1971年7月15日,17个成员国提出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加入第26届联合国大会的议事日程,并声称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其依法所应占有的席位自从1949年以来就被系统操纵的排除在联合国以外”。
1971年9月25日,23个成员国向联合国提交了决议草案A/L.630以及附加文件1、2号。这23个国家中包括了7月15日提议将该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的17个国家。
1971年9月29日,22个成员国向联合国提交了另一项决议草案A/L.632以及附加文件1、2号。该决议草案提议:任何试图剥夺中华民国代表权的提案都是涉及联合国宪章第18条的重大问题,因此需要三分之二的会员国赞成方可通过。A/L.632草案及附加文件1、2号在1971年10月25日的表决过程中以59票反对,55票赞成,15票弃权未获通过。
1971年10月25日,时任美国大使老布希连同日本等十七国(后增至十九国)提出临时动议,主张将A/L.630以及附加文件1、2号决议草案分段表决,其中“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作为另一项议案。这一提议如果获得足够的赞成票,将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常任理事国身份参与联合国,同时中华民国仍然保持其联合国普通会员国的席位,是为“双重代表案”,但这一提议在表决中以61票反对,51票赞成,16票弃权的结果未获通过。面对即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席次的投票案,再加上当天与海外台独人士关系友好的沙特阿拉伯大使白汝迪(Jamil M Baroody)从中搅局,中华民国代表发言表示就此退出联合国。
在1971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的联合国大会总辩论期间,有七十多国参与了关于中国代表权辩论的发言。
表决结果
 
蓝色弃权、黄色未参投、红色反对、绿色支持,灰色非成员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产生及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
大会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等23个国家联合提出的A/L.630草案及l、2号附加文件。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这项提案通过以后立即成为联合国大会的正式决议。
赞成: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不丹、博茨瓦纳、保加利亚、缅甸、布隆迪、白俄罗斯、喀麦隆、加拿大、锡兰、智利、刚果共和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南也门、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加纳、几内亚、圭亚那、匈牙利、冰岛、印度、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肯尼亚、科威特、老挝、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蒙古人民共和国、摩洛哥、尼泊尔、荷兰、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卢旺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苏丹、瑞典、叙利亚、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苏联、英国、坦桑尼亚、北也门、南斯拉夫、赞比亚。
反对: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玻利维亚、巴西、新西兰、中非共和国、南非、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哥斯达黎加、达荷美、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加蓬、冈比亚、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科特迪瓦、高棉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耳他、尼加拉瓜、尼日尔、巴拉圭、沙特阿拉伯、斯威士兰、上沃尔特、乌拉圭、委内瑞拉、菲律宾。
弃权:阿根廷、巴林、巴巴多斯、哥伦比亚、塞浦路斯、斐济、希腊、印尼、牙买加、约旦、黎巴嫩、卢森堡、毛里求斯、巴拿马、卡塔尔、西班牙、泰国。
未投票:中华民国、马尔代夫、阿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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